2009年2月,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,在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,对于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者,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《禁止传销条例》指出: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,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,或者支持、包庇、纵容传销行为,构成犯罪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”近来出现在成都、哈尔滨、厦门、洛阳、苏州、西安等地的RBC Life传销,就是由两名来自美国纽约的华裔传销“网头”Wendy Zhu和谭伟光所组织和领导的。他们以低价大批购入美国公司RBC Life Sciences的过期营养品,改换包装后从香港走私入境,在北京、山东、河南、福建等地秘密建立“统一发货点”,然后经讨价还价,拉拢国内的传销“网头”入伙,组成所谓的“RBC中国加盟中心”和“RBC世界联队”,以人民币3600元和3800元“报单”发展“下线”。为了欺骗群众上当,Wendy Zhu和谭伟光自2010年9月起,不断编造“受RBC公司副总裁委托而开发中国市场”、“RBC公司即将设电子钱包,可直接把奖金打入中国会员的账户”、“RBC公司将于2010年10月15日开香港,年底开中国”、“RBC公司将于2011年2月开香港,年底开中国”、“RBC产品都是第六代纳米科技制造的,可以包治百病”等谎言,还拿出他们跟RBC公司老板的合影照片行骗。据知情者透露,Wendy Zhu、谭伟光等人其实同时做着十几家传销,是“传销跳蚤”,靠坑蒙拐骗起家,专门到异地流窜作案。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指出:“与以往相比,如今的传销活动更加频繁,其欺骗性、流动性、隐蔽性、危害性发生了质的变化,已经由公开转入地下,由城市转到城乡结合部,由本地传销转为流动或异地传销。诈骗成为传销活动的主要手段。巧立名目,利用群众浮躁、期盼暴富的心态,进行诈骗活动聚敛钱财。许多地方的传销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黑社会性质,有的对成员进行身心控制,演变成经济邪教。”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处长吴卫华也表示:“传销基本上就是从外国引进来的,是一种古老的金字塔骗术,传到我国后发生了一些变异,出现了网络传销的概念。从法律的角度来讲,在1998年国务院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,对所有在国内的传销组织和行为都要进行取缔和查禁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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